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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77期):现场踏勘证明能否作为评分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确保采购效果,有时会增加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环节。这些环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采购人认为,现场踏勘环节能够使投标人更好地了解项目周围环境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对项目更为重视,应该成为评分因素。

最近,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就遇到了这样的采购人。他们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踏勘,然后他们给开个证明,评标时投标人有现场踏勘证明的就得分,没有的不得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现场踏勘证明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现场踏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具体而言,现场踏勘就是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投标人更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因而,是否设置现场踏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若周围环境等客观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巨大,且在招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设置现场踏勘就很有必要。但对采购对象比较明确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标,则往往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一定要搞现场踏勘,就浪费了人力物力。

针对本案例,现场踏勘证明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赞同的认为:目前各地相继出台负面清单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就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但并没有说现场踏勘不能作为评分项。他们认为只要与项目有关联,能够影响采购的质量。就应该对投标人的情况进行择优,所以现场踏勘作为评分项是有道理有必要的。鉴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便以此为由,坚持设置现场踏勘为评分项。

反对的则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但评分项的设置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更要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设置现场踏勘作为评分项,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现场踏勘并不是必须的环节,投标人去与不去,不应在投标时得到差别待遇。若以此作为评分项,大部分投标供应商为了得分不得不去现场踏勘,否则就没有优势。这无疑是增加了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特别是对外地的供应商而言。而且,目前大部分项目的周围环境,都可以通过图纸或者网上资料查阅等方式了解到,不一定非要到现场去获得。

二是存在廉政风险。由采购人出具现场踏勘证明作为评分内容,可能会让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有更多的接触机会。这就为投标人“公关”采购人提供了便利,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人“吃拿卡要”提供了便利。这样,无疑会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形象。因此,从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出发和合理性考虑,现场踏勘不作为评分项更为合理。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我认为用好现场踏勘,可以更好地为项目服务。建议对确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且也不作为评分项。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三点:

首先,采购人自己要做好现场踏勘,且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将项目现状通过照片、图纸等形式提供给投标人参考。对于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

其次,要做好风险提示。即投标人通过现场踏勘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制订科学的实施方案和风险分析,也可以准确拟定投标价格标准。投标人因现场踏勘影响投标报价、方案编制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后,还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图纸或者招标文件缺陷等原因外,因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供应商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报价或提出索赔等要求。

通过在招标文件做到这三招,尽可能降低投标价过低,以及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的风险,真正用好现场踏勘,保障采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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