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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78期):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公示吗?

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是许多项目废标的原因。那么,“不足三家”一定要废标吗?

有不少业内专家认为,废标有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三种是合情合理的:一、出现了违法违规;二、投标报价全都超过了预算;三、采购任务因重大变故依法取消。但另外一种废标情形——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却是不尽合理的,也大大牺牲了采购效率。因为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很强,开标前潜在供应商一般是不知道谁来投标,多少家来投标,所以竞争压力是客观存在的,报价也是相对慎重的。正因为如此,公开招标不足三家合格供应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也符合规定,不做废标处理,实操层面就成为一个强烈的需求。如果有两家合适供应商,可以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只有一家供应商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采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服务,采购预算23.5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8月11日和9月6日两次发布招标公告,两次都是一家投标人报名,因报名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该项目在两次招标公告期间都未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也符合规定。为尽快完成招投标工作,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经市财政局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随后交易中心于10月9日发布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顺利完成采购任务。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改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审批前还需要公示吗?

我们先来聊聊单一来源的特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很强的指向性,所以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竞争。在政府采购预算不够精确的情况下,单一供应商往往紧贴项目预算进行报价,很难谋求合理低价。而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透明度有限,外部监督缺失,采购人很容易成为被寻租的对象。如果长期大量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垄断就有了土壤,这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基于单一来源采购的局限,财政部门一直十分注重把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场景。

那么,对于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了审批制,即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具体规定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还要经过审批前的公示环节。

如果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那是需要公示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的。对此,很好理解,也就是把采购需求以及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公示,接受公众尤其是同行供应商的监督。这样做既可促进采购人严谨、认真、科学地提出采购需求,又可以防止采购人因市场调研不充分而被特定供应商蒙蔽。

如果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且经过了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是否还需要公示?这一点业界存在一定分歧。

需要公示的理由是,如果公开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是否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还不清楚,因此,需要对授予单一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以确保该供应商的应标能力,防止履约出现问题。

不需要公示的一方认为,公开招标有20天等标期,从程序上已经保障了采购需求的充分公开,事实已经证明了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授予这个唯一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无需再去公示。至于这家供应商是否属于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完全可以通过开标评标来判断,无需公示去证明。

不需要公示的理由还有,公开招标失败后再进行公示,只要有供应商提出异议,该项目被批准采用单一来源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至少会被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如果强行要求公示,实际上忽略了公开招标结果应有的法律效力,同时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基于以上公示与否的利弊分析,我赞同报批前不需要公示的观点。财政部日前也已重申: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且经过了公开招标程序,投标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再进行审批前的公示。

总结一下本期观点,应公开招标而采用单一来源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这就是直接采购。采购人需要走三步:第一步,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第二步,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单一来源的原因说明、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等;第三步,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种情形呢,如果公开招标时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则只需要走两步,可以省掉媒体公示,或者说公开招标失败转单一来源应当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无需指定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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