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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83期):资格审错不去重新评审,怎么办?

上期音频聊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问题。音频发布后,业界同行踊跃在留言板上发表赞同的反对的各种看法,可谓各抒己见。为了答谢同行朋友的积极互动,本期音频亚利接着聊“资格审错了怎么办”这个话题。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呢,负责具体评标事务。但由于资格审查和评标相对分离,这就可能出现一个问题,评标结束后,才发现资格审查有错误。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纠错呢?

供应商资格如果审错了,合格的没进入评审阶段,而不合适的混进了评审,这会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失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出了错如何纠正呢?翻阅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发现针对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对此,有人主张重新评审,以彰显公平、公正的法理,做到有错必纠,但援引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够准确,不能支持重新评审;有人支持按87号令64条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条件,应该维持原评审结果;也有人提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

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政府采购资格审核中出现的错误,貌似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那么,是不是我们就对此束手无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处理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站在政府采购法的全局与高度考虑问题,不能纠结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错误不予纠正。

下面我分享一下近日在网上看到的两个案例,对政府采购资格审查中出现错误如何处理提点个人见解。

案例一,是由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大楼空调供货以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截止后,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6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安装资格证书、B公司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两家公司都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C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 A、B两家公司要求告知其无效投标的理由,经办人员告知了其原因。第二天, 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理由是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合理。要求重新评审。

经核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确实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采购人资格审查时疏漏,未发现其安装资格证书。

案例二是我们上期音频的,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供应商A投标时提交的产品注册登记已经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要求重新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为B。经核实,B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属实。

以上两则案例中,代理机构都以资格审查错误不属87号令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不予改变采购结果。质疑供应商质疑的诉求则是重新评审。我认为,就本案例而言,我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局限于“重新评审”这个关键词。代理机构的误区在于没有从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全局与高度看待问题。质疑供应商的失策之处在于,诉求有偏差且援引的法理条文不恰当。

首先说代理机构的问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其精神就是要公平竞争,给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相同的投标参与机会。如果违背公平竞争这个大的原则,则公开招标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失去公平基础的评标结果是有害的。就上述两案例而言,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过错,但前期资格审查错了,所以评标结果是不应该成立的。

但如何处理这样明显的错误呢?代理机构在这两个案例中的处理方式有两点错误:其一,对明显违背政府采购法理精神的错误没有纠正,而是坚持错误的采购结果;其二,法律援引与质疑答复是不正确的。政府采购是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有错必须要纠正,不能坚持错误的结果。但如何纠错?首先援引的法律依据要准确。两案例中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没有过错,那么处理问题就不能从没有过错的地方去改正进行重新评审。也不能按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按重新评审来处理。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1、代理机构首先要有个基本的判断,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的精神,坚持有错必改,纠正错误的采购结果;2、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准确法理依据,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

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我认为,对类似案例,采购代理机构按此条规定处理比较得当。因为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无过错,任何人不能修改评标结果。按质疑供应商的诉求重新组织评标 的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建议代理机构就质疑供应商的诉求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提请财政部门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而废标,由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这样既贯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又尊重专家正常的评审结果。由此可见,纠正资格审查的错误,核心是重新组织招标,而不是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是质疑供应商有问题。质疑供应商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及时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是正确的,但主张重新组织评标同样是没有法理依据。

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请代理机构合理解决。如果代理公司重新组织招标,则问题得到解决。如果代理公司以不符合重新组织评审为由,不改变评标结果,则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这包含了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投诉问题的裁决。不但包括决定项目重新评审,也包括决定项目重新招标或项目中止等。

我认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解决政府采购中资格审查错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代理机构而言,如果能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能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从而认定质疑成立,同时并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这将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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