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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84期):如何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和排序?

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公告采购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履约验收等等……对这些重要采购程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大多都非常小心,不敢懈怠。这当然是应该的、正确的。但是对一些关键细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办,不去给予足够的重视,设计严谨的流程,则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这些关键细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比如说,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做到有效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这就会引发未中标人去质疑投诉。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校计算机云教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供应商A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于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发布了中标公告。

未中标供应商B,从报价、技术和商务等多项响应情况,与其他三家投标人做了详细比对,进行自我评分,认为自己在本次投标中总得分应该排名第一。于是,10月25日提出质疑,称评标委员会评审有失公正,要求重新评审;而且代理机构未告知B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代理机构从中标公告发布时间推算有效质疑期,认为供应商法定的质疑时间应在10月23日前。B供应商10月25日递交质疑函,已经超过了政府采购规定的有效时间,不予受理。而B供应商则认为,代理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情况,导致其未能及时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此,代理机构称,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包括B供应商在内的未中标供应商各自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B供应商坚称未得到告知,双方争执不下。

大家知道,在一个项目的竞争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谋求的自然是中标成交。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尤其是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往往会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因为,对供应商来说,提出质疑投诉有三种可能:一、有可能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二、质疑投诉有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重新采购;三、最差的也是维持现状。因此,为利益考量,排名第二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去质疑投诉,成为最优选择。所以,87号令实施后,排名第二的未中标人以各种理由提出质疑投诉的案例就屡见不鲜了。

本案例表面上看,似乎是供应商B与代理机构之间就质疑是否超出法定时限和是否告知评审得分排序的问题产生分歧。实质上呢,则是未中标供应商在为中标做最后的博弈。供应商力求中标成交的目的无可厚非。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仅不能委屈退让,而且应当勇于依法依规提起质疑投诉。这样可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其他供应商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遏制作用。但是,由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成本不高,供应商随意质疑投诉的现象大量发生,增加了政府采购的时间、资金和行政成本。如何避免无效质疑投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案例中,供应商B要求重新评审有依据吗?大家知道,在采购活动中,开标时有唱标环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报价部分是完全公开的。各投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权重和计算公式,算出自己和他人的价格分值。但是,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两大项的得分,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供应商无法准确知道详情。B供应商称其基于对另三家投标人的了解,自评应得最高分,应当中标而未中标,要求重新评审。代理机构认为,B供应商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实际上,B供应商也知道要求重新评审的诉求理由牵强,因此质疑事项之二就是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这也是本期音频着重要探讨的问题:如何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财政部87号令施行一年多来,在如何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问题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做法可谓是多种多样。如本案例中是电话告知;也有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的;还有的设计了相对理想化的流程,如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结果制作成《未中标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制作了未中标人领取回执。以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未中标人前来领取通知书,意在未中标人领取通知书时能在回执上签字确认,以期达到书面告知并收集存档的目的。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没有中标,多数人领取《未中标通知书》的积极性不高,代理机构意图通过领取回执确认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和排序的目的很难实现。以上各种告知方式,从实行情况看效果欠佳,因为都可能给未中标人以未接到电话或电话中未被告知具体得分和排序、未实时查收电子邮件等为由提起质疑留下隐患。

目前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具体方式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在这种情况下,为降低质疑投诉风险,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的通讯、邮递、交通等现状以及未中标供应商力求中标的博弈心理等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研判。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选择告知方式,严格遵守87号令规定,切实做到将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到未中标人本人。

在此,我提出个人的粗浅建议供参考:

由于采购文件是所有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必须获取并且必须阅读的文书,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方式。告知方式可采用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件、邮政快递、挂号信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告知方式,但必须在投标文件的醒目位置载明。

无论是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告知方式,还是由投标人自行选择的告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招标采购文件还必须确明以下三点:

一是告知起止时间。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评标、定标、结果公告的法定时限推算,应为开标之日1-9个工作日内;二是投标人获取告知信息的特定人员,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授权代表;三是必须声明投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后果。

这样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既按规定告知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时也避免了未中标人以未得到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为由进行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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