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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90期):专家不公怎么管试试这三招!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一个特色,专家评审制在政府采购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呢,目前专家不公的问题也屡见报端,饱受诟病。最近又有这么一个案例。 2月22日(2019年),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通报,取消6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其中,评标专家盛某某等3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汪某某、蒋某某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另有一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甚至锒铛入狱,这不是个例。据相关报道,四川省评标专家,也有抱团腐败的案例。2016年12月,工程承包商蒋某为了接到某小学迁建工程,找到四川省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王某,王某找到参与该小学迁建工程评标的彭某等人帮忙。中标后,承包商蒋某送专家王某50万元,王某分给彭某17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等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彭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为何频频发生这类专家不公的案件?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双层委托,采购人把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又把评标的决策权委托给专家,由评审专家来评标定标。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评审机制决定了评审专家成为不法供应商围猎的对象。因此,十多年以来,专家不公的现象屡禁不止,大有蔓延的趋势。为解决这一难题,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总结起来,我认为做好专家管理,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那么专家的这些不良行为记录应该由什么渠道来记录?由谁来记录呢?我们了解到,广东省推出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三方互评履职记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合格”的,将视情况对该专家进行约谈警戒,可以发出“提醒函”,也可以暂停其1-3个月的抽取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进行调查处理。反之,被评为“优秀”的专家,将被优先选聘为广东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广东省财政厅将按照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设置评审专家阶梯抽取概率。专业且公正的专家被抽取的概率大大提高,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也大大提高。 二是提升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的政策水平。 按照198号文的要求,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如何推进这一点呢?我认为应该加大对专家的培训力度。目前很多地方也已经开展了这一项工作,但由于专家数量庞大,组织学习和考试也并非易事,因此十多年过去了,依然有不少的评标专家几乎不懂政府采购法律。不知法造成不守法,这成为专家评审机制的一大薄弱环节,也是一个盲区。如何解决监管部门人员不足、专家数量庞大、培训工作不易开展的难题呢?我认为,由线下培训改为线上培训应是一个趋势。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我们一直致力于服务政府采购专业人士,2017年推出了 “易采通APP”,文字、音频、视频内容表现形式多样。这款APP的主旨就是为采购人、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提供移动化的政府采购知识培训服务。学法、考试、取证,全流程在线进行。尤其是电子证书,利用多重数字化防伪技术,查验和应用更为便捷。 三是敢于亮剑,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评审专家处罚一直是个难点,很多地方不敢动真格,导致有些专家有恃无恐、坐地涨价、多方谋利。监管部门应该出重拳、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不能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目前,各地也有一些处罚案例,浙江、四川之外,还有河南、广东、河北、深圳、福建等地也都敢于亮剑,对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通报,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由此可见,专家不公的常见表现主要有:应回避未回避;不懂法胡乱评标;带着私心私立控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专家的处罚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 一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总结一下,对专家不公的处罚主要分为三类:行政处罚,如罚款;民事赔偿,如乱评标给应中标未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刑事处罚,如拘役和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