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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91期):非招标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怎么用?

乡镇街道铺设花砖施工项目,预算金额27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编制磋商文件时,代理机构遇到一个问题:价格分值应该设置多少为好呢?代理机构还为此疑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到底适合不适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对此,业内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并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原因有两点:

一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214号文”)没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所采用的评分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比重的设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而214号文只规定了货物价格分值的比重(即权值)是30%-60%,服务项目是10%-30%,没有规定工程项目价格分值的比重。214号文没有规定,执行中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能自行设定一个比重。

原因二是工程项目不确定因素不多,没有可磋商的。

工程项目既有详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又有国家规定的各类(造价)标准、规范,还有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验收的要求等,工程项目施工前还必须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具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小型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除外)。也就是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需求是十分明确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没有必要进行磋商。反过来说,工程项目在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允许你开工的。所以,非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工程项目采购。首先,214号文规定了五种情形。第五种情形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施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需要再招标了。可以采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其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最大优点是,既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优点,又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综合评分法,可以说是集合了两种采购方式的优点。竞磋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借供应商的“智慧”,把采购需求中的不确定性变为科学性、统一性和完整性,使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完善、优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落脚点是“磋商”,而磋商的目的是“借智”,也就是说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可以使采购需求更科学、采购方案更完美。

采访几家代理机构老总,他们普遍认为,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为了避免低价成交,他们更愿意去选择竞磋。亚利建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就非招标工程项目采用竞磋而言,可在磋商文件约定,价格分值在30%-50%的区间内为好。你可以约定价格占30%的权重,或者40%。具体的价格权重只要与你的项目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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