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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96期):采购人可以缺席评审,委托专家代替自己吗?

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可以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有利于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采购需求,有利于评审后采购程序的执行,如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这是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

但是,在实践中,时常碰到采购人放弃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前段时间就有采购代理机构碰到了这么一个问题:采购人放弃派代表参与评审,并自行委托评审专家代替采购人参与评审。这样做可以吗?

先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这是一个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里写的是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因采购单位临时不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里抽取了三名评审专家,并由采购人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中一名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那么问题来了,采购人代表放弃评标,可以授权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去评审吗?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积极行使权利。除非采购人有合理的回避理由,否则采购人原则上不能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参与评审是可以的。加强釆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委员会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按此理解合法的评审委员会为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两部分。实践中,釆购人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可以釆取抽取系统内的专家为釆购人代表(需该专家同意),也可以外聘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采购人代表。

我认为,釆购人可以放弃评审权利,不派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同时也可授权他人参加评审活动,只要有采购人出具的授权书,且受委托人本身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98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人代表参照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采购人内部无熟悉采购标的的人员,但其上级或兄弟单位中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此时就可以委托其上级或兄弟单位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的代表。同时,如果本单位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为公平、公正故不参与评审活动,而授权他人行使权力或放弃委派代表。

釆购人放弃参与评标,委派谁是釆购人的权力。为了加强风险控制,有的釆购人让代理机构代为选择,釆购人只是出具授权函。然而,被授权人要对釆购人负责。被授权人作出的意见及行为,在授权范围内的,由釆购人承担。

财政部近期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案例。案例17中,由于D公司在项目报名时仍在为采购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物业项目评标,不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原则上采购人不应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当采购人内部没有熟悉采购标的的专业人员时,或者本单位人员需要回避,就可以直接委托符合198号文所述条件的非采购人单位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这里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未经采购人的同意或授权随意抽取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二是评审专家既然作为采购人代表,应征得专家本人的同意,并遵循政府采购关于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规定,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等。三是采购人还要知道,权利委托给他人,责任却仍然是自己的,不能转嫁出去。或者说,如果你委托第三方评审,最后负责的仍然是你。

最后,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磋商文件时,要注意在采购文件中载眀评审活动的具体人员安排。如果有变更,尽管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你发澄清通知不?来得及吗?不要给自己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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