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2)如果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跟“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相矛盾吗?
(3)如果单独的拆除超过限额标准但低于必须公开招标的数额,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果单独的拆除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内的,仍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只是说明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而不是等于政府采购工程,您认为的矛盾并不存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