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推进专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成本,经商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现就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依法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报酬标准 (一)工程类 1.专家评标时间在4个小时(含)以内的,每人400元(含同城交通费,同城指评标评审地与专家注册地同属一个县市或设区的城市)。4个小时以上的,按照每超过1小时(含)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0.5小时的不予计算。单个项目评标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跨天评标除外)。 2.项目论证或咨询、项目复议,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由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不高于本劳务报酬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3.专家省内异地(异地指评标评审地与专家注册地不同属一个县市或设区的城市)参与评标的,补助一定的交通费,标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支付。 4.未开标即宣布流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以及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专家到达现场后不能参与评标的,同城专家给予100元/次交通补助,异地专家补助标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支付交通和差旅费。 (二)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文件执行。即: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政府采购类第1项执行。 二、有关要求 1.专家劳务报酬由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2.评审时间从系统通知专家应到评标室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标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终点。补抽的专家以实际到达评标室时间为计算起点。 3.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放劳务报酬予以追缴。 4.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本劳务报酬标准外的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报告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5.因特殊要求,需要抽取本省以外的评标专家或者需要隔夜评标的,可参照本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如超出本劳务报酬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自主决定。 6.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