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12 .应使用国家发布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13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14 .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15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16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17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相关规定,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 18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a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b .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c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d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e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f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g .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h .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i .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j .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k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l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七条 3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 5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7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等相关内容。 8 .《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 9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0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