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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02期):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要求,竞谈能不能继续?在采购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响应的情况。这该怎么办?能继续谈判吗?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如果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谈判了,又该如何处理? 来看两个案例: 某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因而废标。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这次还是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响应。于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这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成交结果公布的当天,未成交的公司质疑谈判过程不符合规定。 第二个案例是乐器采购。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经资格性审查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 这两个案例都是公开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要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均应该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事项。如果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次,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条经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需依照74号令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前面谈及的两个案例在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都合法合规,且采购人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又经过了财政部门的批准,这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有人问,如果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后,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怎么办?有个网友在易采通上说,那就与另一家愿意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此时采购项目已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了。这正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所在。 如何化解风险,有专家提出了两种方式:第一,如果项目确实紧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如果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该竞谈活动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