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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08期):对评审过程可以现场直播吗?在采购项目整个流程中,专家评审环节至关重要,因为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因此也就为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切。最近,有网友在易采通APP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评标现场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且在开标大厅通过大屏幕现场投屏直播了评标室评标录像。他问道:交易中心这样做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交易中心为什么会直播专家评审过程呢?有可能怕专家评审不客观、不公平、不审慎。但针对专家不尽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和专家违规的处罚办法。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那么,评审过程能不能现场直播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去寻找答案。我们发现有多部法律法规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可见,现阶段,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评标环节,抑或是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评审过程,其评审评标法律都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还特别规定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在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必须加以保密。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开标、评标的音像资料是作为采购文件存档之用的,而并非用于现场直播。不但如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还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87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评审现场录像可否在开标大厅直播"这一问题已有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现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不允许直播评审现场。至于招标采购活动备受关注的专家是否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项目评审,现行法律规章都已有明确的规范与罚则,同时还建立健全了质疑、投诉、复议、诉讼、举报、检举等救济渠道,在此就不再赘述。 当然,我们也期待业界专家学者尤其是监管部门能积极探索寻求更有效可行的监督评审的方式方法,并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执行,以消除各相关方对专家评审过程的猜疑。如果仅仅靠直播专家评审过程,专家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参与评审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