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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10期):竞争性谈判,谈判规则可以改变吗?

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在美丽的呼和浩特于7月27日成功召开,本次会议以会带训,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在培训中有代表提出一个问题:谈判文件中规定了响应文件有效期,但未规定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有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没有响应,可以由谈判小组变更谈判文件,补充相关规定,并据此认定该供应商因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视为无效响应吗?

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谈判文件编制中存在缺陷,可以通过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更来弥补吗?或者说竞争性谈判,什么样的事项可以变动?

培训现场有代表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谈判文件在编制时,有的要求可能存在过高或过低情形,有时也会存在人为疏漏。竞争性谈判允许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因此,建议谈判时发起变动,强化实质性要求,或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来,让其承诺。这样可以弥补缺陷,提高效率。

还有的代表认为,竞争性谈判虽允许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但是针对某个供应商将谈判规则做实质性变动,取消或者强化某项要求,不是谈判的目的。而且有失公正,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起质疑投诉。

我支持第二种观点。竞争性谈判虽允许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但是实质性变动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看出三个关键点。一是,谈判小组有权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内容作实质性变动。怎么变动,是否变动,需要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来决定;二是,谈判文件可能需要作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在谈判文件告之供应商,没有在谈判文件告之供应商的事项不能变动;三是,谈判文件可能需要作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再回过来看,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问,谈判文件中规定了响应文件有效期,但未规定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后果,这是谈判文件编制的缺陷。而且“响应文件有效期”事项,属于谈判的基本规则,如果谈判的基本规则可以实质性变动、可以谈,如没交保证金的,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没密封的,不满足谈判文件中规定,可能变动实质性事项的,等等,都去变动,都去谈。那么,竞争性谈判失去了通过谈判获得完整、准确的采购需求的目的,对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是有害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谈判的基本规则,不属于采购需求,也就是不属于谈判文件可能需要作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也就是不属于谈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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