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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13期):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活动是停止还是继续?

在采购实战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被废标。那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必须废标吗?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一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截止响应时间前,共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磋商小组讨论后决定本项目继续进行,最终推荐这2家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选择了第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

随即,有供应商提起投诉,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而且,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定办法中规定,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但本次磋商小组只推荐了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也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个案例:一个工程设计服务项目,因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评审过程中只剩2家供应商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没有明确在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小组以磋商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予以废标。

我了解到,目前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一是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是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尤其是科研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进行;三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PPP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也可以继续进行。

竞争性磋商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很大的理解歧义。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对此有人问:这里的“符合要求”应如何理解?只有2家有效投标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磋商?还是有效投标人为3家及以上,在磋商过程中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可以继续进行呢?

按照国库司对网友的答复,竞争性磋商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后,经过多轮磋商,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变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该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过程”又该如何界定呢?是供应商取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即视为进入采购过程,还是到了评审阶段才视为进入采购过程呢?

按照国库司答复网友的说法:“采购过程”不包含资格审查阶段,124号文中的“采购过程”也是指进入实际磋商阶段。

回头说第一个案例。124号文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具体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该案例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磋商活动应予终止。还要强调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约定磋商全过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磋商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进行。

再说第二个案例。虽然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124号文,磋商小组是不应该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

只有2家供应商满足要求,竞争性谈判能不能继续进行?这个话题在亚利聊政采202期音频已做过探讨,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回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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