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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29期):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在第174期音频中,我们聊了分公司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业绩投标的话题,播出之后,引起了政府采购业界同行的热议,围绕着这个话题,争论还在继续。那么,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吗?

某省辖市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例:

该市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参与了投标,因其使用了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判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自己拿旗下分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去投标,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质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缺乏法律依据。

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以本公司名义投标,使用的却是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主体与资质主体不一致,判定A公司投标无效不存在问题。A公司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采购人所在地的市财政局提起了投诉。市财政局作出了维持招标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A公司对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省财政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省财政厅作出了维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A公司接着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和庭外调解,A公司最终撤回了行政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到底是否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呢?

先来看一下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例中,我们了解到,A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外省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依法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了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阅读《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可以知道,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一个食品生产者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实行属地管理。分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便可生产、销售。总公司不生产产品,也不在分公司所在地,当然不能取得当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们知道,一个食品类别的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使用本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也可以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去投标。使用本公司的产品投标,应当提交本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使用其他公司的产品投标,应当提交其他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换一句话说,A公司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使用的是其分公司的产品,当然应当提交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可以拿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去投标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当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的。也就是说,总公司是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去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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