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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32期):“守合同重信用”为什么不能再加分了?

在20来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一直是个加分项。惯性使然,现在仍有不少地方的招标文件中还在对“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加分。那么,什么是“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呢?到底是否可以对这个证书加分呢?

经查询,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是指企业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并配发公示证明的合同信用记录。这项评选活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工商总局先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后更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目前,有的地方停止了此项评选活动,有的地方更名为企业信用评价,也有的地方仍在继续评选。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8年12月,某市交通安全信息监控系统扩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信用信誉占5分,其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原件为准,并将复印件放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评审结果公告后,未提供“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017年11月15日起已不能再作为加分项。因为这项评选活动已经废止。

但有不少人认为,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并获得证书,表明政府对企业合同信用的肯定,是政府给予企业的荣誉,也是政府对企业信用的背书。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这个证书的供应商更为可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守合同重信用”列为评审因素,对获得证书的供应商给予加分。

但是,更主流的观点认为,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是以往的做法,不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应予取消。

亚利注意到,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

这就意味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名头,从废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荣誉,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加分,也不该作为评审加分项。

我们也注意到,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条件涉及参评企业的经营年限、财务数据等,如国家级称号要求参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等;地方一般要求参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两年。这些规定暗含了对供应商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2019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原工商总局已经取消了所谓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比,也取消了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比。他表示,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红榜”是消费者的口碑,是企业应该做到的,“黑榜”就是企业违法经营受到惩处的名单。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再为企业做背书。这一理念的变化是深刻的,应该引起政采人的高度重视。

据此,我认为,“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从2017年11月起就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加分了。理由有两点。一是“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该文件废止后再没有开展过此项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在国家“放管服”改革大环境及上位依据被废止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已经不再进行此类评选了。但也有少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舍不得放弃已有的权利,仍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已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特点,且无上位法规依据。二是“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性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所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气候下,无论是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是“守合同重信用”证书,都不应该再作为加分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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