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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37期):因疫情放假,上班当天就开标,是歧视吗?疫情面前,只有当事人,没有旁观者。全国财政系统面对疫情积极作为,紧急调集巨额资金,快速打通采购“绿色通道”。山东、湖北、内蒙古、上海等省市区财政厅局纷纷下发通知,规定能不见面处理的事项尽量不要见面,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随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纷纷发布暂停和延期采购公告。于是,就有人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有的地方政府推迟到2月10日复工,有的地方则推迟到2月3日上班。那么,2月10日复工的当天可以开标吗? 这个问题来自源自一个真实的案例: 近日,为了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肺炎疫情,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四类企业除外。这四类不在延迟复工名单的企业是:一、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二、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三、涉及群众生活的企业,如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等;四、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沪上某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把通知规定时限内的开标项目延期到了2月10日,并及时通知了项目的报名供应商。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很快就收到了多家在沪供应商关于开标时间不合理的质疑。他们质疑的理由是,根据《通知》,在沪供应商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故没有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而外地供应商不受上海《通知》的限制,2月3日即可复工。开标时间设置不合理,有歧视嫌疑。 那么,设置2月10日开标到底合不合理呢? 亚利认为,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属于《通知》规定的四类关乎国计民生的企业,由于没有推迟复工的时间,故不存在歧视问题。 其次,如果供应商不属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则的确存在开标时间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请注意,此处我并没有使用“不合法”而是使用了“不合理”的措辞,这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复工时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只要开标时间满足“不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此外,采购人制作的采购文件一定要确保全国有意向的供应商都来得及进行投标准备工作吗?从法理上讲,不必,只要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既然无须保证全国所有有意向的供应商都可以投标,又为何要特别保证在沪的供应商呢?由此可见,未对在沪供应商做特别照顾,不应叫做歧视性规定。 当然,2月10日开标,供应商就必须要在2月10日之前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等相关工作。外地供应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的规定,可以于2月3日正常复工。而在沪供应商则不得不在2月10日才能复工。从道理上讲,在沪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的确是短,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就去投标的确压力大。 那么,采购代理机构2月10日开标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呢? 我认为总体是可行的。上海市总工会对于企业延缓复工的具体操作有过专门的建议,即:“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这就是说,只要能够减少人员聚集,政府是鼓励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在家复工的。在沪供应商应该有能力在2月10日之前完成投标的准备工作。所以,2月10号开标不属于歧视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