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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41期):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可以吗?

近几年,在多地授课时总会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吗?了解后才知道,问这个问题的往往是各地采购人。为什么采购人希望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呢?答案也简单:每家供应商都有自己起家的优势产品,如果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担心供应商以非起家产品或服务应标,不能很好地履约。那么,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合理吗?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采购人怎样才能买到自己想要的货物或服务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这是一个省博物馆宣传片订制采购服务项目,供应商A中标后,供应商B质疑A主要从事信息化项目,经营范围不包括媒体制作,认为A超经营范围投标应为无效标。针对B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基本一致:博物馆采购的宣传片制作,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而且招标文件也未对供应商经营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A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只要具有履约能力,且招标项目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是可以超范围投标的。所以,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里限定供应商的投标事项必须在经营范围之内,或者将经营范围列入实质性要求,这是不合理的。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经营范围分为“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又称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许可经营项目是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的,而一般经营项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从而改变经营范围,只要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所以,一般经营项目不应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如此看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投标为发出要约的法律行为,属于订立合同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既然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就没有必要限制供应商一定要在经营范围内参与投标。

第三,现在营业执照有的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仅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模糊。同时,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以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难以与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匹配。

因此,建议不要在招标文件中把经营范围列入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可以自愿投标,如不能依约履行,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那么,如果投标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如何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呢?又如何能确保供应商具有履约能力呢?

亚利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关注到国家商事登记改革。在实际工作中,要保证采购质量和合同履行,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做到所写即所买,用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合同条款来牵引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严格进行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只有做实、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正面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保证采购的质量和合同履行,实现采购人物有所值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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