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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48期):学校物业服务采购可以适用竞磋吗?

在247期音频(点击收听)里,我们聊了经常被问到的一个话题,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过程中只剩下两个供应商时,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则应该停止磋商,重新采购。我举了一个学校物业服务采购的例子,在磋商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应该说,我们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所举的例子引发了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留言指出,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这个看法成立吗?

为了更好地回应网友这个问题,我浏览了中国政府采购网3月1日后近两个月发布的503条物业服务采购公告。这500多条物业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有246条,差不多占了一半;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只有两条;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225条,占到45%;竞争性谈判方式的17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10条;询价的3条。

由此可见,在物业服务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物业服务项目,用得最多的非招标方式就是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方式在物业服务项目中广泛应用自有其原因,主要是竞争性磋商使用的是低价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采购到好的服务团队和好的服务。但是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学校物业服务采购公告,例如某市中学、某市小学、某市幼儿园等物业服务采购公告,这些项目使用的就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猜想大概是,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里有物业服务,所以包括学校在内的一些采购人就选择了竞争性磋商方式,监管部门呢也没有去认定学校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于是就同意了学校物业服务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但这样做是错误的。

在此,我再强调一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要看是否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也要看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是否适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国家机关性质,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自然也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区别一下,学校如属于政府公办,就是事业单位;如果是民办则属于企业,不在政府采购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因此,那位网友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一句话,102号令的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不包括在内。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也有同行认为,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基于这种情形,学校是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但是,与多名专家深度交流后,我依然认为,学校物业服务并不符合这一情形,因为物业服务的具体要求清晰明确,比其他服务更容易确定需求,而且需求可以做得非常详细。所以,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做一个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有所不同,具体到物业服务项目,如果主体是政府性质,非招标时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如果是非政府性质的采购人,非招标时就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

我们也发现,在搜索到的500多个物业采购公告里,有3个项目采用了询价。不知道只适用于货物采购的询价方式,为什么用在了服务项目上来了呢?我们的基本断定是方式选择错误。是否会什么有特殊情况呢?欢迎网友对此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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