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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52期):政务信息系统,价格分设置多少合规?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让各级政府加快了电子化、智能化的建设步伐,随之而来的是电子政务系统采购项目越来越多。通过正福易找标平台,搜索2020年4月份的采购公告,有关电子政务采购的项目就多达108个,采购金额最大的是5350万元,采购金额最小是15万元,项目预算大多集中在300-500万元之间。2019年4月,同期电子政务采购项目则只有22个。

翻阅了几个采购项目,亚利发现电子政务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是不一样的。比如,某地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电子政务基础硬件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某地财政局电子政务运维总服务商项目等,多数电子政务项目采用了综合评分法,价格评分多设置为10分。而另外一些电子政务采购项目,价格分则高于10分,如某市一个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的电子政务外网改造项目,价格分就设置为15分。

电子政务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到底应该是10分呢?还是15分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由来已久,各地做法不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栏,我就看到了709号公告:

2018年9月26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托,对某部委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安装服务包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80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中,商务部分分值10分,技术部分分值80分,价格部分分值10分。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后投诉,质疑投诉理由是该项目以货物为主,价格分值应占30%,价格分设置为10%不合规。

B供应商的投诉理由成立吗?翻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可以看到,“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定义为货物。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大于或等于30%,价格分只有10分,远低于87号令规定的大于或等于30分,是不合规的。因此,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大家知道,评分因素一般分为价格、技术、商务和服务几个方面。更为具体的评分因素需要按项目要求进行细化、量化。技术、商务和服务三大评分因素设置多少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价格因素的分值设置则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货物的项目,价格分值大于或等于3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服务的项目,价格分值大于或等于10分。

当然,如果项目是电子政务系统,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价格分等于30分,服务项目价格分等于10分,这是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对价格权重做出的规定。许多人把210号文忽略了,比如上文把电子政务外网改造项目这个典型的服务项目,价格分值设定为15分,就违反了这一规定。210号文第九条第二款是这么规定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这就是说,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价格分是规定死了的。如果采购服务,价格分就是10分;采购货物,价格分就是30分。没有弹性空间。上述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采购的是货物,分值应该是占总分值的30%,设定为10%当然是不合规的。同样的,上述案例——某市一个区的电子政务外网改造项目价格分设置为15分,也是不符合210号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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