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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53期):现场演示评分标准怎样设置才合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化项目尤其是电子政务类项目经常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近期,也有网友在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提出了关于“现场演示”的问题。那么,现场演示作为一项评审因素,设置多少分合理呢?怎么设置现场演示的分值才能避免供应商质疑投诉呢?

我们来看看财政部第67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某高校通信工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9.2 万元。成都某科技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第一,项目重新招标时大范围调整了评分分值,代理机构未将修改内容予以书面通知,也没有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事项第二是,现场演示环节评分标准不合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已有产品演示,最多得 8 分。头戴式虚拟现实信号机拆装单个产品演示,横向比较产品计算得分:VR 内容和环节最丰富和完善的,得 4 分,其它不得分;头戴式虚拟现实驾驶单个产品演示,横向比较产品计算得分:VR 内容和环节最丰富和完善的,得 4 分,其它不得分。

可见的结果是,因超过法定质疑期,该供应商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

我们知道,供应商投诉事项即使被驳回,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如果发现采购活动违法违规,也会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另行做出处理意见。上述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提现场演示要求要合规。

有人会问:为什么会要求现场演示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活动是基于书面进行的,包括书面公告、书面投标、书面评审、书面合同。有的供应商为了牟取中标会夸大产品的技术含量、产品的指标参数和使用功能,提高自己的投标竞争力。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了减少供应商“粉饰”标书的行为,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演示相结合的形式,可增加感性认识,有助于专家更好地挑出履约能力强的服务商。

我们也知道,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只有在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时,或者需要通过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时,才能要求提供样品。这就是说,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提供样品的,要对样品的提供做出详细的规定:如何签收?如何封存?如何评审?如何退还?如何处置?如何以样品做验收依据?

不设置演示分的软件项目综合评分是没有灵魂的,技术实施方案是基础,成功案例是保障,现场演示起画龙点睛的作用,把文字说不清楚的环节直观表达出来,把不宜表现的效果生动展示,确有必要,不应省略。

样品分值和现场演示分值设置多少为宜呢?主流观点认为,样品因素评分5分,即可。最高10分。因为,采购人买的是货物、服务,而不是样品。如果样品因素达到15分以上,那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必不敢懈怠样品,一定会把样品做得尽善尽美,力争得满分,起码不能丢太多分。如果忽视了履约,样品是样品交货则是另外的东西,那采购结果仍是不可知的。家具类项目就是如此。软件类项目的现场演示和家具类的样品大致相同。

亚利认为,既然要求现场有演示,就要对演示的内容、演示环节的得分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我发现,关于现场演示有几种不当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将现场演示标为“星号”条款,不演示或不能正常演示,即为无效投标(响应);二是,要求现场演示并设置过高的分值,比如20分;三是。现场演示作为评分项,不细化到具体因素,分值区间过大,比如0-5分。如果给予0-5分这样的区间,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也还是大了,容易引发供应商质疑。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因此,要对现场演示设二级评审指标。

搜集现场演示做得好的项目,看到这么一个例子在此分享一下:该项目的现场演示分值设置的是10分,其中量化到三项因素:信息标准管理平台演示4分;统一服务门户平台演示3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演示3分。信息标准管理平台演示又分两项:一、演示信息标准管理,可对外发布数信息标准并基于身份授权机制控制管理员、教师、学生等查信息标准权限。演示标准发布管理后台,包括后台监控效果、对标准访问量、搜索标准数、查看规范数、下载标准资料数进行趋势轨迹分析,能够展示热门关键字比例分析。全部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二、演示信息标准与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映射关系规划及同步功能,能够提供一个可视化环境进行映射建模、映射模型监控处理。全部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

综上所述,现场演示主要是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评出“供应”能力优良的服务商。演示分5分为宜,最多不超过10分,毕竟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而不是豪华的演示或完美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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