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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54):废标后重新采购,可以更换代理机构吗?

近日,接到一个采购人的咨询电话。他说,“有一个项目,由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了。重新采购时,我们想换掉原来的那家代理机构,可以吗?”
我们知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同样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采购人以供应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名义更换代理机构,如果是由于代理机构专业程度、法律掌握程度和职业操守不足,造成供应商少于三家的,更换代理机构无可非议。然而,如果是因为采购人的原因导致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就有些牵强。这时,更换代理机构则要考虑合理性的问题,也要考虑给予无过错的代理机构合理的代理费用。
如果确实因代理机构专业度和规范化的原因,采购人需要更换代理机构,那么如何择优选择理机构的问题也要考虑周全。比如:如何择优选出适合的代理机构?如何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般说来,目前选采购代理机构有三种形式:直接指定、政府采购、遴选建库。
直接指定,顾名思义就是采购人通过法律赋予的“自行选择”权直接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是目前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常见做法。其特点是方便快捷,无需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往往带有盲目性,容易出现指定的代理机构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的问题。由个别人自由选择有时会演变成领导打招呼、熟人拉关系、代理项目靠公关的不正当竞争。
政府采购,这个很好理解,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选择代理机构。因为是针对具体项目采购代理服务,采购需求较为明确具体,以结果为导向选采购代理,结果自然是合法合规。不过,政府采购规则较为繁琐,采购周期较长,要完成一个项目,效率较低。这也是采购人很少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代理机构的主要原因。当然,采购代理机构为赢得业务恶性竞争、低价竞标的现象比较多见,这也是采购人不愿意用政府采购的另一原因。
遴选建库,是指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多家代理机构组成代理机构库,使用时直接从库中选取。但实际中,从库里直接选取可能会造成有的代理机构业务多的忙不过来,有的一年下来一单业务也没有,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这也是《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财库[2019]38号)中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之一。38号文要求清理资格库、名录库,主要强调供应商获得的是明确的商业机会,而非一种虚化的资格。《政府采购法》之所以规定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是为了实现采购人的权责对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主体,既要依法行使权力,更需增强责任意识,避免权力滥用导致选择代理机构不当,进而影响采购质量。
亚利认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这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但选得对,选得好,选得规范,也是内控制度对采购人的要求。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应对等。因此,亚利建议,采购人首先要制定好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立选择代理机构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我建议,采购人内部由招标采购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最终用户和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遴选组,按照明确的标准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三五家;可以按项目选,也可以是按照年度、季度等时间段来选。但每家都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商业机会。这样的自行选择才体现了规范和程序,才能保障自行选择的效果。
当然,委托代理协议也要签订好,规定好。采购代理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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