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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57):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可确定多名成交供应商吗?

一个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确定多名成交供应商吗?这是易采通APP听友最近提出的一个问题。
近日还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人需要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辅导,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两家安全评估机构完成辅导。这样做可以吗?
首先,我们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方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从二十三条规定可知,综合评分法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方法。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是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对于综合评审得分并列的,214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磋商小组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只有一个。
其次,我们探究一下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根据214号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也只有一个。
综上所述,根据214号文规定的评审方法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一个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只有一个,也只能有一个。
也许有人认为,采购文件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对214号文规定的评审方法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进行修正,例如,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和次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前两名为成交供应商。
亚利认为,政府采购关于评审方法及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除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如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不应对政府采购已规定的评审方法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则进行修正,否则应属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只能是一家。约定多个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并按比例分配采购数量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同时,亚利认为,一个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如确需由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应将采购项目合理划分采购包(或标段),确定每个包的供货数量和具体细节,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确定各个包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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