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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1):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非故意,怎么处理?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一项重要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和手段。然而,在实践中有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声明函,但也有供应商非主观故意提交了不真实的声明函。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我们看两则具体案例:

案例一: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套专用设备公开招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参与投标的五家供应商中,有两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扣除;其中一家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采购结果公告后被质疑,理由是采购的这套专用设备中有一台设备是中小企业生产不出来的。

案例二:某供应商投标前向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产品生产企业为小型企业。随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扣除,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结果受到质疑投诉后,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次到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核查,发现社保缴纳人数为229人,加上临时人员及外聘人员,超过了300人,于是重新认定该企业为中型企业,随后作出了更正声明,认定之前开具的小型企业证明失效,但没有否认以前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投标供应商投标前后没有变造、伪造任何信息去骗取小型企业证明,也没有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明。

我们知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小微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企业自身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认定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应同时满足“双小”条件:一是供应商本身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的产品也是小微企业制造的。

什么是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才被确认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符合300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供评审委员会评审。

那么,上述案例中,供应商没有如实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应该认定其为虚假承诺吗?

针对案例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实事求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中标、成交无效。

再来说说案例二,供应商在投标前已向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核实了生产企业为小型企业,并据此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尽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质疑时重新认定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为中型企业,但供应商已在投标时履行了核实义务,没有变造、伪造任何信息去骗取认定证明,也没有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认定证明。其承诺虽然最后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其承诺的无效并不是主观故意的,也不是其能力范围内可以避免的。因此供应商没有过错,不应该认定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醒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依据相关规定谨慎提供各种声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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