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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2):代理机构可以核对符合性审查结果吗?

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是专家的职责。为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并保证客观、公正的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专家的评审必须是依法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干涉。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然而,专在家独立评审中出错了怎么办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专家纠错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5月,某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家具和课桌椅公开招标采购。6家供应商投了标。专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发现,有2家投标人没有提交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的承诺函,于是专家判定这两家供应商未予通过符合性审查。随后,评标委员会对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商务和技术评估,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推荐了A、B、C三家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对资格性审查与评分情况进行核对后,对采购结果进行了公告。E公司对采购结果不满,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认为符合性审查错误,损害了本公司的权益。最后的结果是质疑成立,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大家知道,在没有出现违法情形下,专家评审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评审结果。但有四种情形属于例外。这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第一,分值汇总时计算有误;第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第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第四,有畸高畸低评分已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出现这四种情形,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有责任向专家指出,予以纠正。然而,如上述案例,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在核对评审结果时,侧重于核对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是否一致以及评分是否畸高畸低等,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符合性审查结果的核对。为什么?我猜想,可能是担心越权。
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在评审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担负着组织评标工作职责,并履行十项职责,其中第七项要求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八项要求要核对评标结果。这里的“核对评标结果”,就包括符合性审查情况和每个专家的分项及汇总评分情况。代理机构对专家符合性审查结果的核对,是法律赋予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专家评审时,核对打分情况和汇总情况的同时,也必须核对专家进行的符合性审查情况。
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什么阶段核对专家评审结果呢?这在87号令六十四条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在评标报告签署前。这样,不存在改变评审结果的问题,也不需要报告财政部门。在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资格性审查、评分情况的同时,应当核对符合性审查情况。核对发现存在失误情形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当场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载。
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综合比较与评价,这三个环节同等重要,哪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项目成败。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作为,认真核对符合性审查结果。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采购结果公告后才发现问题的被动情况,既确保了项目的成功,也提升了采购效率。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指专家以自己的特长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评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机构任由专家在评审中犯错坐视不管,才是独立评审。如果代理机构走到了一个极端,因为担心被指责“干涉”专家评审而放弃核对本分也是职责缺位。代理机构要明确知道,评审报告签署前,对评审结果的核对,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应放弃,尤其是符合性审查更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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