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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3):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投标有效期也随之暂停吗?

近日,有网友在“易采通APP”的“有问有答”频道上提问:“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随之间断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困扰着不少采购人和供应商。今天我们来聊聊如何处理。
首先,什么情形下采购活动会暂停呢?《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对暂停采购活动有大致相同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要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且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这里的“具体情况”一般是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
那么,什么是投标有效期?一般理解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见,投标有效期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法律法规要求了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并规定了投标有效期的起算点。
采购活动暂停影响投标有效期吗?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随之暂停。因为采购活动暂停了,也就是说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和供应商的投标行为都随之暂停了,投标有效期也应该暂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随之暂停。因为投标有效期指的是投标人对其投标承诺保证有效的期限,采购活动暂停与否,对投标人的承诺没有影响,投标有效期应继续计算,不应暂停。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合同的订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投标有效期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是有约束力的。一方面,供应商投标时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应当大于等于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此约束供应商不能随意撤回投标。另一方面,也要求采购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规定投标有效期还有什么作用?为了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与此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获知是否中标、成交。如果获得了商业机会,则有权力在投标有效期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可见,投标有效期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
采购活动是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采购活动的暂停与供应商的投标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采购活动的暂停并不等于供应商的投标行为暂时无效。因此,采购活动暂停,投标有效期是不应该随之暂停的。
有网友可能会问,如果采购活动暂停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该怎么办呢?
为了预防这种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注意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投标有效期是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设置的。按照87号令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例,从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到开标之日至少20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再加上开标评标至少需要1天,投标有效期至少应规定在60天为好。考虑到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我们建议投标有效期设置在90天为宜。
在采购活动暂停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投标有效期快要到了,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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