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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4):实质性要求条款能否作为评分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对实质性条款的设置非常重视,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实质性要求的设置,是实现采购目标的基本保障。何谓实质性要求?就是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的内容条款。如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即废标。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的既作为实质性要求,同时还作为评审因素。这样合规吗?在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关于实质性要求的问题也有50多条。今天就来聊一聊网友关心的实质性要求能否作为评审因素这个话题。
甘肃某机关单位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电梯速度:>3m/s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无效。与此同时,在评审因素设置中,招标文件又将电梯速度作为评分因素,规定:投标人所投的电梯产品,3m/s<电梯速度≤5m/s,得3分;6m/s<电梯速度≤8m/s,得4分;电梯速度>8m/s,得5分。这个案例中,电梯速度既为实质性要求,同时也是评分因素。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的要求由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组成。所谓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大家知道,现行评分方法有两种: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两种评分方法都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这是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中标资格,除资格条件之外的第二个基本要求。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招标投标规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实质性要求”用文字或用醒目的方式标明(通常用“★”,并给予定义)。例如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
何谓非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除实质性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当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非实质性要求时,供应商的投标仍然有效,但要接受不利于供应商的影响,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可能会被扣分。
亚利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的实质性要求,与资格要求性质相同,供应商不满足即一票否决。也就是说,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评标环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不能进入评分环节。换句话说,实质性要求和资格要求一样,也同样决定着供应商的生死。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质性要求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就本案例来说,招标文件将电梯速度>3m/s作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这一实质性要求,即可进入评审程序;由于鼓励最高>8m/s的可得5分,虽然电梯速度越快得分越高。亚利认为,如果采购项目对该项实质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符合87号令的规定。但对于电梯的速度而言,应考虑到电梯行业技术规范以及电梯速度与楼层、地坑深度等有关的因素。在建筑物技术指标确定后,电梯的速度应占建筑物相适应,并非越快越好,甚至可能事与愿违。某地一栋六层办公楼更换电梯,采购文件设定电梯速度1.5m/s为实质性要求。由于对超过1.5m/s加分,导致电梯速度2.0 m/s的产品中标。由于电梯不适应建筑物地坑深度要求,采购人拒签合同,最终走上行政诉讼,采购代理机构付出了赔偿10万元的代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案例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有关电梯速度的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评审标准设置缺乏专业知识,排斥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所以说电梯速度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能同时作为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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