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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6):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国产设备可以投标吗?大家知道,先组织专家论证确需采购,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这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程序。那么,经过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只能采购进口产品吗?国产设备能不能投标呢? 某地近来就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 某单位采购进口环境监测设备,在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了采购活动。A、B、C、D四家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其中A、B、C三家公司所投产品是进口产品,而D公司投的是国产设备。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认为,D公司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认定D公司投标无效。 中标结果公告后,D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投标产品虽然为国产设备,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某些参数指标还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代理机构答复后,D公司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问题,D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众所周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三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情形,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第二种情形,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第三种情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因此,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审核管理,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明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问题在于: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是否可以限制国产设备投标呢?投标人提供国产设备投标是否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中找到答案。248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购进口产品。D公司虽然提供了国产设备投标,但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说明国内具有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的例外情形就不复存在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财政部门已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作为限制提供国内产品的供应商投标的理由,这在财政部248号文中已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