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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7):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双面打印,可以判为无效标吗?

今天是9月1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实施整整一年了。这一年,为优化营商环境,各地都在积极行动。例如,上海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研究;湖北省构建政采合同融资快车道;广东省为优化政采营商环境开出“新药方”,从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科学编制采购文件,到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等全方位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政府采购领域还重点清理和纠正了妨碍公平竞争的诸多规定和做法。然而,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仍需持续发力。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A、B、C、D四家公司投标,其中D公司因为投标文件采用了单面打印,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公告后,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商务方案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没有双面打印,并不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按照38号文精神,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应当为双面打印,并且还明确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印、装订、密封投标文件的”。D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打印投标文件,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D公司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招标文件中规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印、装订、密封投标文件的”即为投标无效的实质性要求,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D公司投诉事实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这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践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除编制内容外,还包括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等要求。但是,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则是无效的,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该去提出质疑,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去修改采购文件,然后再去实施采购。

2019年9月1日施行的3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这是招标文件编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形式等要求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简化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亚利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必要注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之一,不可忽视。尤其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事项。当然,这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培养学习习惯,熟知政府采购政策。

回过来看上述案例,亚利认为,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尽管出于减少纸张浪费的良好愿望,要求投标文件双面打印,但该项要求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无关,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投标人按照自己的习惯自主选择投标文件是单面打印还是双面打印,比较合理。总之,将投标文件双面打印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38号文为供应商减负的精神。因此,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审时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投诉处理时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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