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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8):质疑供应商可以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供应商要求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要求查阅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这个要求合规吗?供应商有权查阅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市新建办公大楼空调机组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经评审,A公司中标。随后,集采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并告知未中标的供应商评审得分和名次。中标结果刚上网公告,采购中心就收到B公司的质疑函。B公司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细则,结合投标价格以及对其他品牌技术参数和市场影响力、业绩的了解,其公司综合得分应为最高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认为中标结果不公平,申请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内容。

采购中心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已公布了依法应当公告的内容,因此无法满足B公司查看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要求。B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不满,于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最后其投诉请求被财政部门驳回。

那么,为什么质疑供应商无权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呢?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采购人应当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但也明确规定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三款还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包含的内容,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请注意,要求公开的内容并没有包含投标文件。

亚利认为,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接受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了要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公告包含的内容。一方面保障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国家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与保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就上述案例而言,亚利认为,中标结果公告后,质疑供应商无权查阅其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理由有二:

首先,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都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有具体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在应当公告的内容之列。

其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构建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也高度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154条释义,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投标文件是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具有独特、个性特征,并具有实用性,能为供应商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应公开。

这个案例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递交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赋有保管、保密义务,切勿提供给任何无关的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信息公开时,如果有供应商要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解释并依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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