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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69):公开未中标供应商的失误,可以吗?

供应商投标,犹如打仗,只要有一点失误就会影响全局,甚至可能失败。所以,对供应商而言,进行“败”战分析,总结得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实践中,有不少供应商在投标竞争失败后,总有一种“死的不明不白”的感觉。为什么呢?有人分析,主要原因是采购人没有公开未中标人的失误原因。
2020年7月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公开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原因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即日起,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一并公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使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向相关投标人公开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通知一经发出,立即就引起了各方热议,并获赞无数。
从7月至今,我们一直关注着山东公开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的执行情况。在这期音频录制的当天,也就是2020年9月14日,我特意登录山东政府采购网查看“结果公告”一栏,点开了多条中标成交公告进行查看。以当天公布的“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中标公告”为例,除公告“中标情况”外,还公告了“采购小组成员评审结果”,其中每一位评审专家对每一家供应商的打分情况也一目了然,而该条公告的第十一项所公开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则是详尽客观,让人一目了然。从中可以清晰地了解每家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原因。其中,济南A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因为类似业绩、拟派人员、质保期、交货期、服务期、响应时间等评审因素不占优势,导致商务部分得分偏低。如此清晰的解释,相信未中标供应商会心中释然,质疑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据悉,在山东之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也在公开未中标供应商失误原因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以国釆中心2019年8月21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软件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为例,41包项目中,每一包,谁入围,谁没有入围,没有入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都公布得清清楚楚。比如,第四包中,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偏离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拒绝;北京某政务软件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符合要求,其投标被拒绝。
有人可能会问,法律没有要求公开未中标供应商失误的原因,去公开未中标供应商的失误,有必要吗?我们来翻阅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可见,对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结果:谁成交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由此可见,采购人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法定的告知义务,但告知内容却仅限于“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和“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法律没有要求告知供应商具体失误所在,这不利于提高供应商的纠错改错能力。试想一下,每次结果公告后,供应商知道了自己排名第二,且与第一名得分相近,又不知道失误在何处,能甘心落败吗?所以,质疑投诉高发、居高不下,就在所难免了。
既然法律没有要求公开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原因或失误,那还有必要公开吗?亚利认为,“公开未中标人未中标的原因或者失误”是可行、有益的。
众所周知,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透明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改进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也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
最为重要的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原因或失误,有利于供应商认真总结投标失误的原因,建立失误数据库,从主客观方面对投标失误原因进行研究分析,改正提升,从而避免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再犯类似错误,有效减少“死的不明不白”引发的质疑和投诉,这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来讲,都是一件大大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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