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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74):采购人有倾向性,代理机构怎么办?

采购人有倾向性,这是好事呢?还是坏事?
有人说,这是好事。因为采购人已经了解了自己的需求,并有了自己初步的意向。这比采购人不想花功夫研究需求,糊里糊涂的买东西要好;也比采购人一委托了之,只图省心,完全甩手,听凭代理机构随意操作要好。但也有不少人说,采购人一旦有倾向性,就难保公正,不是好事,应当加以遏制。这种想法也是采购法立法之初的主导思想。那么,到底如何看待采购人的倾向性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承接了某市一个信息安全项目,预算1100万元。代理机构有个大项目做了,本来很高兴,但没想到后续的进展却是一地鸡毛。制作招标文件时,采购人提出了许多的不合理要求,技术参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明里暗里要求必须保证某供应商中标,而且很强势。代理机构左右为难,不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做吧,会失去客户;按采购人的要求做,违法违规操作,后续自己需要承担风险。最后,这家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反复沟通后,感到风险太大,放弃了该项目。有人说,这家代理机构在当地是一家实力较强的中介,有一定底气遵守政府采购的原则和底线。而很多亟需业务、嗷嗷待哺的代理机构,面对这种情况,能够做出如此理性的选择吗?
据了解,该代理机构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记者通过对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监管部门的调研采访发现,采购人有倾向性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倾向性五花八门,明的,暗的,甚至相关人员一人一种想法的也有。面对采购人的各种倾向性,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其实,每个人买东西都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偏好性。采购人有倾向性也属正常,就看这个倾向性是否可以摆到桌面上,依法依规去实现。据了解,采购人的很多倾向性是由于使用习惯所致,或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例如,使用部门已经习惯了使用某一品牌的仪器,如果采购了另外品牌的设备,用户会有诸多不习惯,等等。
亚利认为,针对部分采购人的倾向性,作为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责无旁贷应向采购人宣讲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充分沟通,向采购人员讲清什么是采购项目的必须要求,什么是项目的不合理要求,不是一概而论地否定,也不是一概而论地照单全收。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采购项目必须的,代理机构应发挥其专业特长,规划好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努力达成采购目标;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当建议其改正,这也是政府采购法规赋予代理机构的职责。明知不当却硬性“踩红线”,是有法律风险的,只会影响采购项目的实施,并为日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留下隐患。作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规审查,这也是代理机构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一味迎合采购人,不敢负起责任或者不能提出合理合规建议,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亚利还认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采购人的内控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这是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的重点任务。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编制的管理日趋加强、规范,从制度上要求采购人通过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减少法律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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