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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78):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无效标吗?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上载明的事项,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这是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但是,在一些地方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我们看到,供应商在投标前还必须先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报名,方可投标,没有报名的,不得投标。那么,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需要报名吗?供应商没有报名,可以参加投标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有A、B、C、D四家供应商投标。D供应商在投标前没有报名,直接参加了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告知无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被拒收。中标结果发布后,D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投标是不合理条件,他们虽然没有报名,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应该被取消投标资格。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在投标前到代理机构处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才能参加投标。D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就是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因此拒收其投标文件,这样做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D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这个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代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程序不符合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于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D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作出了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供应商报名是投标的前置条件,只有报名才有资格去投标,这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也是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那么,供应商投标一定要经过报名程序吗?没有报名能不能投标呢?
研读法律法规可以发现,要求供应商先报名才能投标并无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的规定,说的是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开招标就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前来投标,而投标人在投标时,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把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即可,并不需要走所谓的报名环节。也就是说,参加投标是不需要提前报名的。而且,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包括的八项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找到有关投标报名的相关内容。因此,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报名事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去报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践中,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报名有必要吗?
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我,强制供应商在投标前报名,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将供应商报名作为投标的前置条件,供应商有没有报名,并不影响投标资格。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报名。或者说,供应商在投标前无论是否报名,都不影响其投标。退一步说,报名即便是招标文件的一般性要求,供应商没有报名,也不属于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应被拒之门外。
我们还了解到,在采购实践中,有些地方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这些资格证明文件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才允许供应商报名,才肯把招标文件售卖给供应商。这种做法,等同于把开标后需要做的资格审查提前到了发售招标文件阶段。这实际上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设置了障碍,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人认为,如果供应商在投标前能报名,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掌握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以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过多而造成开标时手忙脚乱的尴尬。但有专家认为,这样做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开标前的保密工作。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1134号、1135号、1136号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把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从这些处理决定看,在购买招标文件阶段要求供应商报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此作为发售招标文件的依据,这样做是违规的。在财库〔2019〕38号文,即《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出台后,把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作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对其进行清理和纠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说,都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先去报名。
综上所述,供应商不报名是可以直接参加投标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先报名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用报名把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的行为,给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了障碍,应当予以纠正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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