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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79):招标人失误,投标截止后不得拒收投标文件,可行吗?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关注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了吗?亚利注意到,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因招标人工作不当导致投标文件延迟送达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修订草案送审稿获得通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工作不当导致延迟送达的,招标人不得拒收。这样可行吗?
我们知道,现行招标投标法律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无论是招标人原因,还是投标人原因,或是出现不可抗力,招标人都应当拒绝接收。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一是,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有一样的投标文件准备时间;二是,为了防止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借机获取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而导致不公平竞争。那么,为什么不给招标人工作不当导致的投标文件延迟送达一个纠错的机会呢?这是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具有特殊地位,因招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人延迟送达投标文件,这种情形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因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而拒收引发的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种情形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或者修改补充通知,关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规定不一,包括递交地点与进场交易安排的具体地点不一;二是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送达或者逾期送达;三是投标人的各种主观及客观原因导致逾期送达。
因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而被拒收引起争议,会直接影响后续开标、评标等程序进行,并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情形规定为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招标人行政处罚;对招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
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一律拒收的规定做出改变呢?业界人士的看法不尽相同。有人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把“因招标人的工作不当”排除在外,划清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责任,改变了不分清红皂白一律拒收逾期投标文件的现状,对投标人有利;也有人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可以免除招标人工作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招标人有利;还有人认为,可以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尤其是在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之下。
然而,当我们向业内专家抛出这个问题时,得到的答案都是:无论什么原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就应当拒绝接收!为什么一定要拒收呢?
首先,“招标人工作不当”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如果法律法规不予明确规定,势必产生新的争议,而法律法规又很难穷尽“招标人工作不当”的情形。其次,“因招标人工作不当导致投标文件延迟送达的除外”,对后续开标的程序进行具有不确定性,大家不免会提出疑问:什么时间开标?如何确定开标时间?
权衡利弊,亚利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关于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新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招标投标与传统招标投标规则存在差异。表面上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化解了部分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争议,提高了招标投标的效率,但实际上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并为招标投标后续工作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新旧规定各有利弊,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可以通过招标人精细管理,强化招标投标当事人责任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来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目的,而无需将因招标人工作不当导致投标文件延迟送达,作为拒接投标文件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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