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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0):评审错误导致项目失败要支付评审费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具体多少评审费则按照评审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是400元-1000元不等。但是,项目评审并不一定都能顺利进行,有时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有时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针对这种情况,有的省市一般会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元。然而,如果因为专家评审错误导致项目失败的,还需要支付专家评审费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个大型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共有五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判定两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在评审会上,评标委员会组长发现通过资格审查的3家供应商中,A供应商投标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采购需求不一致,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于是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实质性检查未通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失败。
集采机构和采购人查看招标文件和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A供应商投标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完全符合要求,属于正偏离。评标委员会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判定A供应商无效投标,导致项目失败。鉴于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存在严重过错,集采机构决定不予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经办人通知财务部门停止向评审专家转账支付评审费。评审专家不满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支付其评审劳务费。
这个案例引出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专家评审错误导致项目失败,到底该不该支付评审费用?对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当予以支付,理由是本项目评审已经结束,支付评审费用名正言顺。《劳动法》第三条指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评审专家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如有错误应当另外处理或后期再解决,但专家评审费用应当支付。
另一种意见是不应予以支付。本项目属于评委评审错误导致失败。评委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是导致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本项目因评审专家失误导致项目采购失败,不应该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亚利认为,评审专家没有仔细审核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是导致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属于严重评审错误,致使本该顺利完成的采购项目意外失败。依据相关法规,不发评审费用是有依据的。除了不发放评审费用之外,对有关评委违规行为还应当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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