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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2):采购办公外设,能否把耗材价格作为评审因素?

买得便宜用得贵,这是一直以来令采购界头疼的一个问题。比如打印机,政府采购的初次购买价一般都比个人消费市场要低很多,但在5到8年的使用过程中,包括硒鼓、墨盒、纸张等在内的专用耗材却贵出个人消费市场很多,导致买得便宜用得贵。或者说,以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统筹初次购买成本、使用成本和处置成本,算起来根本不是“物有所值”。如何引入全寿命周期成本概念,以杜绝低价卖产品、高价捆绑卖服务(或耗材)的钓鱼现象呢?

最近一次出差,又遇到了这样的案例。一家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外设,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为了保障设备在报废之前的使用效果,投标供应商要对办公外设配套的耗材进行报价,并对价格因素予以赋分。

这样做可以吗?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有人不赞成这样做,认为:该项目采购的是办公外设,预算资金也只是设备的,不包括耗材,不在采购项目内的物品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报价。最关键的是,当地财政部门已发文要求,“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这就是说,凡是招标必有采购计划。因此,采购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投办公外设标的时还要报出配套耗材价格。

果真如此吗?

完全相反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采购办公外设时可以把所需耗材价格作为评审因素,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所需耗材价格是项目需求的重要内容。该项目虽是设备招标采购,但后续的耗材与设备项目相关度很高,耗材的价格直接且长期影响后续支出,直接与设备招标采购项目的绩效相关联。因此,耗材的价格是项目需求的一个重要部分。

二是耗材价格属于设备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有基本的限制,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售后服务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耗材是售后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耗材价格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予以赋分的。

那么,在采购办公外设时对配套使用的耗材到底如何处理才能抑制价格虚高的问题呢?

众所周知,目前办公外设配套所需的耗材分为“开放”和“不开放”两类。“不开放”意味着办公外设只能使用特定的耗材;“开放”意味着除了该设备配套的原品牌耗材,其他品牌的同类耗材也能满足。

因此,亚利认为,采购时,办公外设所需耗材价格应当分类对待:

对于“开放”耗材的办公外设,鉴于其“开放性”,后续的耗材不是必须由原厂家提供,因此,可以在设备采购时不做考量。对于耗材“不开放”的办公外设,鉴于其后续耗材只能由设备投标供应商或原厂进行独家供应,其与项目关联度较大,因此应当进行一并考虑,才能使需求设置更加合理,采购效果更好,从而避免设备买得价格合理、10来年的时间里耗材价格畸高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设置耗材的评审因素呢?

我建议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价格承诺制。比如,要求供应商承诺设备全寿命周期内耗材价格不高于供应商当年市场平均价格,并作为实质性条款,以当年的销售合同为准。另一种是耗材占比承诺制。设置耗材支出占采购项目金额的比例作为评分指标,即耗材价格与采购金额比例,以耗材占比承诺数值作为评分因素依据设置分值。将耗材占比数值作为设备项目采购需求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后续耗材供应价格在招标时就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应对办公外设耗材市场目前秩序混乱的局面,保障采购单位的权益,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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