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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3):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人弃标,能顺延第二名吗?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项目又紧急,可以顺延第二名吗?192期音频(点击收听)我们详细聊过,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主要观点是,采购人在综合考虑经济性、技术性、效率性等因素的条件下,只要可以排除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就能做出自己的合理选择。通俗一点说,只要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技术水平与第一名差异不大,二者也不存在串通情形,就可以顺延第二名,并且无需因为改变采购结果而去财政部门报备。当然,如果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法,则要报告财政部门对其给予处罚。
现在又遇到了一个新的情况:一个项目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只剩下两家供应商了。这种情形之下,可否直接顺延第二名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三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A供应商中标。但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因厂家无法供货提出要放弃中标资格。鉴于该采购项目紧急,医院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顺延综合得分第二名的B供应商为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后,什么情形下采购项目可以顺延第二名?鉴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如何操作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的,不可以顺延。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实际上就只剩下两家供应商了,这不符合“公开招标时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条件”这个法定要求,该项目应做废标处理。因此,不能顺延第二名。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顺延第二名。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三家”,指的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而上述案例中,中标人放弃的是中标资格,并没有撤回投标或者放弃投标资格。换句话说,中标人虽然放弃中标,但仍然是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因为经过评标专家评审,A供应商属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和“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因此,上述案例中,实际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仍然有三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当废标的情形。
其次,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中重新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对象和范围,针对的是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法条并未对中标人放弃中标后,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数量必须在三家以上做出限制。因此,按照该条款可以顺延第二名。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除上述理由外,还要补充一点,那就是通过分析比对,因质疑投诉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后如何处理的法律条文,可以再次佐证这个观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投诉时顺延第二名,也要求合格供应商在三家以上才可以进行。由此可见,这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有差别的。背后的法理呢,我认为就是对中标供应商属不属于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定性。显然,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因为其在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响应方面存在问题,因此被取消的不仅仅是中标资格,还包括了投标资格。这与中标、成交人主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是有本质差别的,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影响其投标资格。这是条例和94号令规定有差别背后的法律逻辑。
对于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但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项目,能否顺延的探讨,我认为还需要关注另外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对中标人的放弃理由,财政部门要严格核查。对无故放弃中标成交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警惕可能存在的围标串标或者“买标卖标”的情形,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二是要排查存不存在采购人“卡”中标人的情形,以防止出现采购人面对非“意向单位”中标,给中标人施压,迫使其放弃中标资格,从而达到“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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