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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4):中小企业如何打开政府采购新年红包?三问三答来说明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出人意料快地发布了,就在2020年的最后几天,而且出人意料快地要在2021年第一天开始施行。较之181号文,46号文去掉了“暂行”二字,称为管理办法。46号文都有哪些亮点呢?亚利认为,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预留份额中新增“限额”规定,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根据项目不同,价格评审优惠要求不同;三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为了便于听友理解46号文,本期音频我挑选了听友提出的有代表性的三个问题,一一进行回应。
第一问:学校学生宿舍家具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供应商提供了本企业及生产厂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供应商仅提供了生产厂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供应商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吗?
亚利认真研读46号文后认为,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在货物项目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完整的理解是,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即为中小企业产品。2021年以后,供应商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只看制造商是否是中小企业,不再要求“双小”。即便是大公司提供了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也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鼓励大企业带小企业玩儿。因此,上面的B供应商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这是46号文与181号文不同的地方。181号文第二条规定供应商享受价格优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如果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则视同为中型企业产品,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第二问: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小微制造商生产的,有中型制造商或者大型制造商生产的,这家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还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吗?
亚利认为,46号文施行后,此问题将不再是争议焦点,也不再是操作难点。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不是全部由小微制造商生产的,在评标过程中是不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
181号文实施时,这个问题看法不同,各地做法也不同。大致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列明“小微企业制造货物清单”,即对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这部分予以扣除;二是按照小微制造企业货物价格占比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如,提供30%—50%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6%—10%)的50%价格优惠,即3%—5%的价格扣除。2021年1月1日以后,各地对此类规章制度都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问:新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如道路排水或新改建公路工程,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是否适用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相关价格扣除?
亚利认为,根据4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享受扶持政策。如何适用价格评审优惠呢?46号文明确,小微企业竞争报价工程项目可享受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原报价评分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最终价格分。因为工程项目一般是“均价优先”法,这样操作就解决了181号文实施时工程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不好落地的问题。46号文还进一步明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外,还提供了工程类中小企业声明函。
还有一位听友问道,小微企业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是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呢?还是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亚利一句话回答,只要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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