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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5):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可以吗?设备坏了,需要维修;系统瘫了,需要修复。所以,在政府采购时,招标文件会要求供应商提供1-3年的免费质保期。但是,无论设备还是软件,生命周期至少要在8-10年。有的采购人就担心,质保期过后的运维服务没人管,或者维修费太贵,于是在采购文件中将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和费用设置成了评分项。这样做可以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例: 某省财政厅收到供应商对“省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自动化管理系统与数字资源平台项目”的投诉,要求核对所有投标供应商“三年免费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的报价和得分情况,并公布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分项得分和总分排名情况。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该项不应得分。 经核查,该项目第一包采购标的是“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1套,含86个县级图书馆授权”,要求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质保和技术支持,合同价为完成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三年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评标办法规定,三年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得5分。该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承诺,三年质保期满后,再提供三至八年的售后服务,报价为0.1元/年;投诉人B公司承诺三年免费期后的服务费报价为0元/年。财政部门认为A、B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应有偿取得服务,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此项均不应得分,认定本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中标供应商A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本项目第一包采购内容仅包含项目所需技术和三年内的免费质保服务,不涉及三年质保期后的服务购买内容,评标办法中关于三年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其费用评分标准的设置超出项目的采购需求。最终,省政府认定该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上述案例中,财政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观点各有道理,针对此案例,我们来详细分析探讨一下。 该项目采购需求中限定,投标总价或合同价为完成本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三年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因为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等售后服务内容可能会影响总报价,所以如果采购需求限定了投标总价为完成本项目实施和三年售后服务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那么,对质保期满之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进行评分就存在着赠送、赠予的嫌疑。而且,第一包要求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质保和技术支持,合同价又为完成本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三年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在评标办法中再去设置三年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因素,这就在客观上超出了本项目应有的采购需求。也就是说,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着设定的评审内容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的问题。因此,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务必要和评标办法相对应。如果该项目需求中删去“合同价为完成本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三年期限内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这一条,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可以将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吗?亚利询问了多家集采机构,普遍认为本项目是信息化项目,其后的运维服务如果每年有另外一笔预算,是不能将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的。但亚利在此特别做个提醒,信息化项目源代码、运维文档、知识产权归属等因素,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属于甲方,否则质保期过后很难转换运维团队。有太多政府信息化项目过了2-3年的免费运维期后,推倒重来,再找一个新公司重头开发。这就是没有考虑信息化项目后期的迭代更新,随需升级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一般货物项目是可以将免费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如空调设备。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免费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是售后服务的内容,可以将“免费”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采购需求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免费期过后的售后服务及服务费用方案。否则就会像上述项目一样前后矛盾,所提采购需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 特别需注意的是,设备系统使用时间越长,维修、维护的投入也会越大,质保期内的"免费"只是釆购人不另行支付维修维护费用。要求超质保期的"免费",势必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报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采购人应实事求是,不应要求超出常理的免费质保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