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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6):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如何签订采购合同?

我们知道,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凡事都有例外: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那些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这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的规定。
但是,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次采购三年使用”,业内同行在实操中存在仍然很多困惑。比如,“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如何报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约定“一次采购三年使用”,采购合同到底怎么签?
对于这类政府采购项目,各地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地方按三年预算报备采购计划,也有的地方按一年预算报备采购计划,如内蒙古。报备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不同,会影响到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专家抽取的数量。按三年报备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专家抽取的数量,要按照三年的预算金额来;按一年报备采购计划的,则按一年的预算金额来确定采购方式及评审专家数量。
亚利认为,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项目,应当按一年预算报备采购计划更为合理。如果按三年的预算报备采购计划,就相当于把明年和后年的预算都算进来,但因财政预算是年度预算,提前将后两年的预算加总报备采购计划,从预算层面来说,是不合理的。虽说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是有预算保障,但从实操层面来讲,预算则是一年一报批,只有在预算获得批复之后,采购项目才能进行下去。否则就是无预算就采购了。如此一来,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违约了。
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应该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一次采购三年使用”,还是在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通俗一点说,合同是一年一签?还是一签三年?若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的合同价格可以变化吗?
一般来说,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也可以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采购周期必须限制在三年内,第四年起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可以作为一种权力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该事项对供应商投标报价通常会产生影响。不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到了合同签订环节再约定合同签约期限的事项,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会导致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的项目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但更多的采购文件则这样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
我认为,后者更好。这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与预算的年度编报特点相适应,还可以给采购人获得高质量服务提供保障。对于“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不应该让供应商手里拿着三年的合同“高枕无忧”。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后,可以将是否继续签订第二年、第三年的服务合同与合同的绩效目标挂钩,视供应商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而决定,激励供应商依法履约并提供高服务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供应商诚信履约起到促进作用。
对于此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预算无法保障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约定。如预算没有获得批复,采购人可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约定终止采购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事先就在采购文件进行了这样的约定: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经采购人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值得注意的是,“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时,价格能不能变动,也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据了解,目前,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在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了类似约定:每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相关政策以及中标人服务质量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但中标单价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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