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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90):“技术参数项数”多,如何与分值设置相对应?

近期梳理财政部2020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发现,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居首,占比超两成。对于这个问题,业界人士也在不断探寻解决之道。俗话说,一个萝卜一个坑。为什么一个萝卜占了好几个坑?原因有很多,其中与之相关的“项数”却鲜少提及,据说有八成人士都不会统计“项数”。这里有一个案例。

某市中小学教室要安装2000台空调,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响应程度”分值为35分,规定完全响应或优于“采购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中的各项要求得满分,一般技术条款不能响应或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标注▲技术条款不能响应或负偏离的每项扣8分,最低得0分。该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的标注了数字序号,有的没有标注,有的不仅标注了数字序号还分了层次,不知道在评标时根据什么来确定“项数”?评审标准不详细。该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项”为量词,用于分项目的事物。“项数”可以理解为项目数量,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编写应当层次规范,序号使用正确。首先,应按序号的级别顺序编写招标文件,如第一层汉字顺序加顿号,第二层括号中包括汉字数字,第三层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第四层括号中包括阿拉伯数字,等等;其次,招标文件规定统计“项”的层级,一般会规定最低层级为一“项”,以避免重复计算。当然,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外文表述序号及层级。

就上述案例来说,招标文件的编写层次、序号使用欠规范,且未规定如何统计“项数”, 由此带来:一是设置评分标准时,怎样赋分才符合“分值设置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二是评标时缺乏标准,你认为算一项,他认为不算,容易引起争议。

某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共373条,其中实质性要求2条,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40分,重要技术条款负偏离每条减5分,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每条减3分。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为,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这种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财政部国库司就此案例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总分值为40分,各技术指标的项数不一定是40项,但各技术指标项的总分值应为40分。

因此,亚利认为,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当层次规范,序号使用正确,需要定义的,应当作出规定,如对于“项数”的规定,可以使用“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相同内容的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二是在设置评分标准时,应当注意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不能任意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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