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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98):收到“货不对板”的质疑,该怎么办?

一个做采购代理的朋友来电咨询。她说,他们公司代理了一个消防货物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按照既定的评审规则,最终A公司中标,发布了中标公告。但在履约过程中,未中标的B公司向他们公司提出质疑,说A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是进口产品,还拿出了有力的证据证明所质疑的产品确为进口产品。
这位朋友遇到的案例包含两个问题:一、针对供应商质疑履约环节的问题应该怎么办?二、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形时应该怎么办?
第一,针对供应商质疑履约环节“货不对板”要不要受理这个问题,亚利认为,这其实可以看作是供应商能不能对履约环节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据此,亚利认为,履约交货环节不属于法定可质疑的范围,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个主要可质疑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供应商对履约环节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回复:履约验收环节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可质疑的情形,依法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纠错。
这样一来,出现案例中“货不对板”的情形时,难道其他供应商只能听之任之了吗?
非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保护,比如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都不能受到不当侵害。除了质疑、投诉权之外,供应商还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其他维权方式——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检举举报权。供应商可以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事实,请求依法处理。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本案例中,B公司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人的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委机关提出检举举报。
第二,出现了“货不对板”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推测出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履行。
以上两种情况下,采购人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货不对板”的情况呢?《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亚利看来,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如果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处理,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供应商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最后特别要强调一下,采购无小事,专业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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