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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00):竞谈项目,未被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可以质疑吗?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这类非招标采购项目,如果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产生参与供应商名单,那么,未被推荐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吗?最近,有供应商问到这样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某地一个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刚一公告,一家供应商了解到该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从当地供应商库里书面推荐了几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该供应商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却不能参与这个印刷项目,有失公平,遂提出质疑。那么,这个质疑理由成立吗?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对供应商参与非招标采购活动,规定了三种方式:一种是公告方式,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第二种是随机抽取方式,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第三种就是推荐方式,即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实践中,采用指定媒体公告方式公开邀请供应商,业界普遍认为这种做法最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种方法从供应商库里随机抽取,较少使用,较少争议。第三种书面推荐的方法业界讨论得不多,但争议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推荐的方式?
我们了解到,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书面推荐方法使用较多,而集中采购机构很少使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法。
究其原因,法规虽然明确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推荐供应商,但采购人或专家推荐供应商需要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落笔担责,集中采购机构因此很少采用这种方法。但集中采购机构仍然认为,这种供应商推荐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遇到特殊项目还是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比如,涉密程度达不到密级的采购项目,有些数据不方便对外公布。再如,紧急采购项目达不到紧急程度,但按照通常的操作流程耗时较多。又如,一些特殊内容需要采购专业团队服务,处理不好极易产生争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邀请有类似服务经验的供应商。
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人提出要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就会采用书面推荐的方式。推荐流程也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推荐供应商。当然,评审专家对本行业的优秀供应商一般是比较了解的。如果对供应商情况不是很了解的话,采购人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获知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专家则可以通过相互沟通知悉主要供应商的情况,然后再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推荐供应商的情况。
回到开头的问题:未被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吗?
亚利认为,不可以。未被书面推荐的供应商没有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无法获取采购文件,不是潜在供应商,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于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未获推荐的供应商无从知道。当然,采用书面方式各自推荐的前提必须是程序合法合规,操作准确到位,经得起检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利害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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