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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04):不能设定最低限价,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怎么保障?

最近三期音频,我们连续聊了采购中的价格问题,谈了哪些情况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哪些情况不属于设置最低限价。然而,还是有同行不免担心,不能设置最低限价,让供应商就价格展开充分的竞争,那低价中标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怎么保障?
亚利认为,这一担心,恰恰说明,以往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中过于注重中间这一段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忽略了采购需求这个源头管理以及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人们往往将采购结果的不理想归结为低价中标。其实,价格高低并非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决定因素。就拿最近几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分钱中标”案例,最终大都以供应商圆满履行合同而画上句号。
这说明,无论中标价格高低,能够诚信履约的因素只有三个,即前端采购人合理的需求设置、后端严格的履约验收和供应商诚信履约的意愿和行为。针对这三个方面,近年来,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购的质量。一是完善制度办法,从根本上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从一头一尾堵塞漏洞,提高采购质量。采购需求编制力争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全面、完善,从源头上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空子。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供应商诚信履约。
一直以来,极少数供应商之所以敢于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就是在进行博弈,赌采购人不会严格履约验收,也轻易不能处罚自己以次充好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可以知道,目前财政部正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竞争不能诚信履约等问题。
针对前面我们聊过的三期音频,亚利总结一下观点。作为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服务类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需求确定要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适合,做好调研与审查,确定的人员数量应合理合法,预算应保证服务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等等。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如果违反了相应规定属于无效投标(响应)。作为供应商也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们也高兴地看到,在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采购人呢需要加强后期的履约验收。报出价低的供应商,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就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价格的公平竞争,在经济上又具有实际约束力,保护了供应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易操作。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之外提供履约保函,这个创新之举为低价中标成交又能诚信履约再加一个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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