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亚利聊政采 >> 亚利聊政采(306):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工程招标项目实施计划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吗?
详细内容

亚利聊政采(306):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工程招标项目实施计划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吗?

2021年7月1日起,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2号文抓住了采购需求管理这个牛鼻子,确立“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理念,以破解长期困扰政府采购的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质次价高周期长”、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等顽疾。那么,如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22号文,确定好采购需求、编制好采购实施计划,顺利完成相关审查,进而编制一份合规、合理、又切合项目实际的采购文件呢?亚利今天要与大家交流的是,22号文实施后,工程招标项目是否需要遵照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报备采购实施计划,进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呢?

亚利在研读中发现,22号文第二条界定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范围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的是全口径的概念,也就是说不管政府采购工程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适用2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根据上述规定,亚利认为,7月1日起,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遵照22号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在采购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功能等方面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亚利认为,这些规定,为更大范围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供了可行性。长期以来,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方面,国家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措施在不断增加和更新,另一方面,尽管两法都有规定,但对“最后一公里”缺乏有效的流程约束和监管程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措施形同虛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扶持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导向作用。

亚利注意到,为了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打通“最后一公里”,22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不按照22号文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把落实政策功能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管理环节,将政策功能嵌入到采购实施计划的流程中、采购文件的文本中。至此,包括工程采购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在制度上实现了闭环。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的起点,决定着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也关系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好与坏。22号文将工程采购纳入采购需求管理的流程中,在国民经济对政策功能发出更强呼声的大背景下,这一战略性的立法举措,为未来可能的“两法融合”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