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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10):采购需求管理,合同应该怎么签?

再过几天就是7月1日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后简称22号文)就要实施了。22号文紧紧围绕中央制订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做法,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转变。为了适用不同的采购需求,22号文第十九条拓展了政府采购的合同类型,确立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四种合同。那么,采购人在实践中如何结合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呢?本期音频亚利就和同行们聊一聊。

首先看一个案例:质量检测单位A要购买1000多种医疗测试耗材,其中涉及部分单价确定、最终数量不确定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耗材。A质量检测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了进口产品审核,并在采购实施计划中确立了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这里涉及到了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产品,应该签订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合同?第二,进口产品的采购可以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的类型及各种合同类型的优缺点。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缺乏对合同类型的关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四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一律不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最为普遍,颇受采购人的青睐,其原因是:总价固定、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索赔机会少。总的来说,固定总价合同更能够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有些项目单价明确、但总的数量却很难确定,签署固定总价合同不切合实际需要,很可能达不成采购目的;如果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材料成本上涨较大,或者项目特别是工程结构复杂、工作量漏算错算难免,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能会因为损失过大,选择停工、诉讼或仲裁,向采购人谋求补偿,合同履行的质量、时间就会大打折扣。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对于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约定固定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合同类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类似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身保险、监狱犯人配套物资采购等项目,就适宜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固定单价合同既坚持了政府采购价格竞争的核心价值,又具有结合实际的灵活特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中标成交供应商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并不是没有金额预算的合同,采购人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信息、业务承受能力,对数量做出一定预计,“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这一铁律是不能突破的。

具体到上述案例,进口产品是否适宜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呢?亚利认为,并不适合。首先,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除了考虑适应不同项目的采购需求外,还需要考虑政府采购政策,我国对进口产品的采购实行严格的核准制。采购总价是财政部门作出核准决策的依据,光有固定单价,没有数量和采购总价是不可以的。其次,由于国内厂商随时可能出现同类产品,加上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后续采购中如果发现国内已有同类产品,应当停止进口产品的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此,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应当按照确有需要的数量预估采购总价。

22号文第十九条还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成本补偿合同又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加上商定利润即酬金,来确定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采购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成交供应商由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

亚利认为,这种定价方式适用于扶持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的首购订购、优中选优的设计服务和时间特别紧迫,需要立即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等项目。一般来说,创新项目风险很大,作为供应商个体往往难以抵御,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供应商不存在血本无归的压力,可以全部身心地投入到新技术、新产品的攻关研发中,也可以增强供应商对项目的责任心,面对不可预见的复杂情况,会以更加积极、主动的状态投入项目。

22号文还首次将绩效激励合同纳入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服务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由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具有长期的持续性,衡量“买得值不值”是一个难题。因此,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该明确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采购人、承接主体应当定期对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程度决定资金结算。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不得续签合同;超出绩效目标,应当给予总价之外预先确定的额外激励费用,但整体费用不得超出开始确定的采购预算。

22号文还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组合定价方式,并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合同类型的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更加有利于适应不同需求、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达到“权责对等”,真正实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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