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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16):采购需求管理,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颁布施行,在评审方法适用等方面开拓了很多创新的思路,为采购人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的奠定了制度基石。2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这里的“多方案报价”在政府采购话语体系中属于全新的提法。什么是“多方案报价”?什么项目适合“多方案报价”?运用“多方案报价”时候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期音频亚利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省一文艺团体不久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0支大型演出使用的长笛,预算资金200万元。在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推荐标准《QB/T 1658.2-2012 长笛 短笛》,对所需长笛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商务要求进行了详尽描述。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多种长笛样品用于现场表演,并提供相应的多种长笛的报价方案。最后,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了多方案报价响应,经过专家磋商,双方顺利达到了交易,这家文艺团体也买到满意的长笛。

这是运用22号文“多方案报价”达成采购目的的成功案例。作为专业从事大型演出的文艺团体,他们对自己的采购需求是了然于胸的,在采购文件中,对所采购的长笛的各种指标和参数,诸如长度、材料、孔径、孔距、外观等,极尽所能地进行了描述,同时也参照了长笛的国家推荐标准。做到了这些是不是采购需求就能完全确定下来、实现自己的采购目的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就目前的科学认知而言,在音乐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音色,并不能被任何精确的指标描述出来,人类在几百上千年的研究中,并没有发现音色可以用一个客观的技术参数来度量,这完全符合22号文第十九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情形。

那么,类似采购项目应该怎么采、怎么评呢?首先,“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也就是说对于音色这种无法设置客观技术指标的,就只能靠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现场吹、现场听、现场评,让一拨专业演奏人员在另一个相邻空间逐一用长笛吹奏,让专业人士的评委听后评审、比较,最后评出结果。因此,音色并不适宜设置为评分项而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且由于音色无法用精确的语言或参数来描述,显然随机抽取的专家是无法胜任的。因此应适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长笛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且必须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中,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否则构成选择性报价,会在评审中被判为无效响应。22号文施行后,采用“多方案报价”有什么好处呢?上述案例中,由于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如果每个供应商只提供一个响应方案,就是一种长笛一个唯一的报价,极有可能在符合性审查中被一票否决,采购人得不到想要的产品,采购活动也可能会以失败告终。采购人灵活运用“多方案报价”,让每个供应商提供多种长笛和对应的报价方案,供应商提高了成交的机会,采购人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成功的几率,降低了采购活动失败的概率。可谓:一举多得,供采双赢。

一个看似简单的长笛采购,居然有这么复杂的逻辑,这反映出实际采购活动和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好地达成“物有所值”的目标,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采购人选择评审方法的灵活性,“多方案报价”因此应运而生。

需要指出的是: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以及后续的采购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载明是否准许供应商“多方案报价”,并明确相应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供应商据此响应。因为“多方案报价”可能会涉及昂贵样品的运输、摆放、退还以及破坏性演示,22号文第十九条还规定了此类项目应“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这就是说采购人还可以载明对供应商因“多方案报价”响应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以提高供应商响应的积极性。亚利提醒的是:“多方案报价”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要搞清注意事项。采购人应严格按照22号文第九条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力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力求客观,量化指标应当力求明确相应等次。作为责任主体的采购人不能不履行采购需求管理的勤勉、审慎义务,滥用“多方案报价”随意折腾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那样就悖离22号文的立法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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