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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23):16届监管峰会主题,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什么?各位政府采购同行,本期音频适逢16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开幕的日子,亚利在海口向各位同行问好。本届峰会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易采通联袂举办,主题为“科学监管抓关键之十一:强化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会议期间,亚利作为主办方负责人,与来自中央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深入交流,沟通互鉴。本期音频亚利结合峰会期间获取的各方面信息、就“优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和各位政府采购同行聊一聊。 当前,世纪大疫情与百年大变局叠加,全球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空前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问题导向、超前谋划、顺势而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手笔。政府采购领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更是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效能的内在要求。 交流中,亚利欣慰地发现,从2020年以来,随着财政部优商政策密集出台,各地方也因地制宜、积极响应,借助科技赋能,大大遏制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高发的势头,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满意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正在形成。具体表现是: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库办〔2020〕50号)先后施行并很快得到了落实,信息发布的规范化、法治化,让供应商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从2020年起,采购意向公开在中央预算单位和省级预算单位相继得到了全面实施,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充分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准备,防控抑制腐败、提升采购绩效;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负面清单,从编制采购文件的源头减少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妨碍公平竞争的不规范做法。清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目库、资格库成效显著,仅2020年一年全国共清理各类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库多达5776个;在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方面,各地方出实招、精简了政府采购活动不必要的程序和材料,规范了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政府给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应是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此前,亚利在历届监管峰会、集采年会、研修班等多个场合,公开呼吁政府采购采购人、供应商、制度设计者一定要树立“供采双赢”的理念,让供应商大大方方、理所当然地赚取合法合理的利润, 唯有如此,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才能真正形成。这就要求政府采购采购人和监管者首先要有担当,敢做守法守信的典范。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难度是极大的,所谓“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因此在政府采购中,涉及采购人和供应商利益损害该如何处理之时,采购人必须敢于刀刃向内割自己的肉,壮士断腕革自己的命。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提出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要求采购人在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时候,应当和供应商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还提出了更高、更严厉的要求: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就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即使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不构成违约责任,但也应当对供应商的损失予以补偿。亚利欣喜地看到,为了营造守法守信的良好氛围,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还在采购活动的源头设置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要求在采购需求管理阶段,采购人要提前研判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风险共担方案,四类重大项目还必须经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履约可行性审定,针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还设计了成本补偿合同类型,要求采购人为供应商担负履约成本,并给付约定的利润,真正实现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面对项目风险、共享合作收益,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供采双赢”的采购目标。 “买东西要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政府采购也概莫能外。2020年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对较突出的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的问题给予了规范。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支付环节,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安排,只能依据《民法典》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由于采购人公权力机关的地位,供应商选择这样维权方式的极为少见。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手段更强调资金支付的廉政性、合规性,对延迟、拖欠款项往往并不关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难、结账难”成了供应商头痛的难题,如果遇到机构调整、领导变动,支付更是难上加难。亚利认为,采购人任意拖欠款项是对政府信用的伤害,危害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在当下更有可能会危及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因此,建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在指导、监管工作中,应当把采购人对于款项支付的及时性设为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的重点。同时畅通被拖欠供应商的救济渠道,让供应商能够便捷、低成本的维护权益。日前工信部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中小企业可以就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提起投诉,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30日内告知处理结果,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日。这一规定填补了现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覆盖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的制度空白。 论坛交流中,一些政府采购人士还反映,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倾向性、指向性严重且屡禁不绝,甚至直接委托某个供应商制定。突出表现在:超过项目需求确定采购标准、随意要求提供样品或者对样品设置分数较高、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设置较高权重。事实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已经明确: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需求管理重点审查阶段还要进行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非歧视性审查。投诉、举报发现存在倾向性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这是一个组合拳式的体系化设计。 亚利相信,随着这些制度的相继出台,采购人和监管者的率先垂范,政府采购领域守法守信的理念必将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供采双赢”,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终将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