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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24):“评审得分与排序”之外,还应该告知未中标人什么?大家知道,大多数情况下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只有一个可以胜出,获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商业机会。那么,对积极参与竞争却不幸”落榜”的大多数供应商,该做点什么有价值的事情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对于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要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财政部第1335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要信息就是:“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要告知未中标人什么具体信息?这个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也多有涉及。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得分呢还是分项得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是否在诱导未中标人质疑、投诉呢?除了评审得分与排序,还要告知未中标人什么? 首先,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并未明确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分,还是评审分项得分。但根据法律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从逻辑关系分析,此处的评审得分应是评审总分。财政部国库司近期答复网友留言有同样的意思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当然,法规没有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分项得分,不等于就不能告知未中标人分项得分。“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将未中标人本人的分项得分列入告知内容,如广东省等。 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分项得分、评审总分与排序,可能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增加工作量。亚利观察分析发现,多省通过中标结果公告方式,一揽子告知投标人分项得分、评审总分与排序,的确比点对点逐一“告知未中标人”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向未中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必须主动作为的法定职责,属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向未中标人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我们的全媒体记者通过梳理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现,在87号令未实施前,有多起投标人申请查询本人综合得分情况的投诉,如第153号、第446号等,但87号令实施后未见一起类似投诉。 亚利认为,“向未中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一是强化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便于接受社会和相关当事人的监督;二是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约束评审专家的行为。在87号令修订的背景下,除了告知未中标人分项得分、总得分与排序“之外,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原因和投标响应中的重大失误,给多数供应商导致未中标成交原因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这也是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一种尊重。让参与者从败战中汲取经验教训,在实战中提升认知水平和竞争能力,这应该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关键细节吧。 亚利相信,一旦供应商知悉了自己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即使自己排名第二,也会慎重选择通过质疑投诉去维权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