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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25):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正确的提供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16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多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反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2021年1月1日施行大半年以来,供应商针对扶持政策的关键环节——《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投诉陡然增多,具体经办人员对法律适用搞不清楚,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46号文对实践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常见多发的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和各位听友聊一聊。

46号文施行后,《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唯一的身份证明文件。依据46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载明该项目是否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在第二类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则是小微企业享受价格优惠的唯一证明文件,不提供声明函则不享受价格优惠。对于供应商来说:能否正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仅关乎其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生死、成败,而且稍有不慎还可能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进而受到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1至3年的重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声明函》变得愈发重要和敏感, 也愈发成为供应商竞相质疑、投诉的焦点。

首先,有一点各位同行必须明确:46号文通过附件形式明确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文本,这是法定格式,在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提供错误格式的,则导致停止评审,应该重新采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自己用错了格式文本的,则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无法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亚利指出的是,46号文虽未要求,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最好提供法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最起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也就是说,要明确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46号文格式文本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提供附件,投标、响应供应商尤其要注意,按照46号文附件中的法定格式提供声明函。

按照46号文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填写的内容为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即投标、响应供应商自己)、工程承建商(即投标、响应供应商自己)的相关信息。实践中,被处罚的供应商有的叫屈:“制造商的企业信息我怎么能知道那么细啊?只能马马虎虎填。”亚利认为,依照立法的精神,就是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如想享受扶持政策,就必须对自己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充分、准确地了解。如果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就不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为了提供胡乱填写。46号文《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中,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的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大多数制造商在一年中有人员招聘也有人员离职,因此“从业人员”是动态变化的,某供应商不知道如何填写,就自作主张按照上一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制造商“从业人员”数量填写,结果被质疑并成立。实际上,按照统计学的要求,此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上一年每个月“从业人员”的数量累加除以12填写。还有一个集团总公司,总部“从业人员”数量很少。怎么填写划型信息呢?应当将其控股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合并到集团公司后再去进行划型。

46号文施行后,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必须填写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列出的所有“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填写对应的“标的名称”及行业。这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感觉难以招架,尤其是一揽子采购项目中采购标的往往成百上千,稍有不慎,《中小企业声明函》就会出错,此种局面看似大大增加了各方的负担,貌似背离了扶持政策的初衷。其实不然。实际上,从立法主旨来看,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不应当将其定义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响应成本和预期回报,评估自己是不是要全部提供中小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大大节省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成本,更好地体现46号文的立法意图。采购人如果非要想保留预留份额怎么办呢?可以将其中一部分适宜的采购标的单独拆分成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就可以了。46号文还要求采购人要列明所有的采购标的,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实践中,如信息化项目,一些采购人把钉子、螺丝、数据线、插板等辅料都列在“标的名称”清单中,市场上有些辅料虽小但标准化极强,并没有中小企业能够提供,这就导致只要把这些辅料列入“标的名称”清单,就无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践中几乎所有项目的这些辅材又不可或缺。如此操作,政策功能几乎会在所有项目上落空。实际上,对于大多数采购项目来说,这些辅料只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最后合同的履行没有什么影响,不应将这些辅料列入“标的名称”清单当中。投标、响应供应商还要注意的是:“标的名称”对应填写的是标的所属行业,并不是投标、响应供应商自己或者制造商企业登记时填写的行业类型,两个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并不影响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

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时,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按照4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目的就是利用供应商的同行关系监督供应商诚信响应。当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其他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该怎么办呢?亚利要强调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答复质疑只能根据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材料书面审查做出。在没有进一步的材料时可以驳回质疑,并告知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投诉救济。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可以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贡献工业产值的60%、吸纳就业人数的80%,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学好用好46号文,有效化解此类质疑投诉,把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到实处,不仅关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而且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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